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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线丨他真的不是“药神” 代购的境外抗癌药有效成分为零
来源:央视新闻 | 作者: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25-12-31 | 62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2018年上映的电影《我不是药神》,讲述了主人公代购境外“平价特效药”帮助白血病患者的故事。其原型陆勇从印度进口未获国内审批的仿制药救助病友,这种药品依据当时的药品管理法,属于“假药”,但最终检察机关对陆勇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起案件不仅反映了罕见病患者的困境,也引起了国家层面对于抗癌药物的重视,促进了医疗制度、药品监管法律法规以及社会救助体系的完善。

检察长 何建明:销售跟走私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根据刑法理论,要从一重罪处罚。最后检察机关经过慎重的研究、认真的论证,适宜认定妨害药品管理罪。

妨害药品管理罪与销售假药罪二者区别在哪

据检察官介绍,妨害药品管理罪脱胎于销售假药罪,那么,这两个罪名,有着怎样的区别和联系呢?

2014年,电影《我不是药神》的原型人物陆勇,当时被起诉的罪名之一就是销售假药罪。

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进行修订,其中一项内容就是对假药界定的调整: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将“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等情形按假药论处。

新法则在第九十八条将假药范围缩小为“成分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等实质危害健康的情形,同时增设“禁止未审评审批药品”的独立条款,不再简单将未经批准进口药品等同于假药。

注重行刑衔接 刑法增设妨害药品管理罪

而为了与药品管理法更好衔接,2021年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相关方面进行了完善修改。其中,增设了妨害药品管理罪条款,规定: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等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妨害药品管理罪 构成要件有哪些

法律的修改,是对药品管理秩序和公众健康安全保护得更加严格与严谨,在这同时也对司法机关的案件办理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毛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条件就是要证明其在国外是否合法上市。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肖楠:如果在国外合法上市,就不能认定它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安全。

涉案药品在生产国是否具有合法性

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确保案件定性准确,检察机关重点针对涉案药品在生产国是否属于合法上市药品、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等定罪关键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侦查取证意见。

而在毛某被羁押期间,毛某的律师及家人,也向检察机关提供了一些证据材料,试图证明这款所谓的“仿制药”和毛某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检察官王元麟:同一时间出具的材料,内容上有矛盾,有的材料显示许可的药品是片剂,有的材料显示许可的药品是胶囊。从事实上来看,这款药品根本就不存在片剂,这个材料跟事实存在很大的差别,有可能是伪造的。

核心证据在境外 取证面临诸多困难

尽管毛某家属提供的证据还存在日期不一致等诸多方面的漏洞,但是由于在该国药监局网站及“仿制药”制药公司网站中都不能查询到涉案药品有关的信息。无法从境外取得关键证据,始终无法使证据链实现闭环。法律规定的案件办理时间有限,证据不完善,就有让毛某逍遥法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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