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肃追责打击遏制“卷款跑路”行为。
例如,小明在一家健身房办了年卡,充值了3000元。健身房因经营不善关门,公司唯一股东小王却选择“跑路”,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小王作为清算义务人,要承担法律责任,不仅要退还3000元,还可能被要求支付额外的惩罚性赔偿金。如果欺诈金额巨大或情节恶劣,小王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吴景丽:商家卷款跑路之后,公司董事等清算义务人应该及时进行清算,向消费者偿债,否则应当向消费者承担责任。如果是构成了欺诈的情况下,还应该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甚至在触犯了刑事法律的时候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在这里,提醒广大消费者:办理预付卡时,务必了解商家的经营状况并保留证据,避免产生纠纷后因举证困难而陷入被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吴景丽:消费者在办卡时,自己也要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比如说要了解一下商家的营业执照、经营资质和它的实际营业情况,并且保存好双方之间的合同收据和转账记录等,一旦商家卷款跑路,就向行政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或退款。
解决“退卡难”收款不退丢卡不补等
“霸王条款”无效
有的商家在合同中设置“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让消费者苦不堪言。如今,司法解释明确规制这些不合理条款,让消费者维权更有底气。
首先,司法解释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
此外,针对“退卡难”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了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经营者“迁店”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费次数的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谢勇:比如说迁店,消费者我就在楼下办了一张健身卡,我随时可以去,结果经营者把店迁到了20公里之外,消费者要再获得健身服务,不管是交通成本还是时间成本都显著增加,这样是不便于消费者享受服务的,这种情况下他是可以要求退卡退钱。比如说转店,我就是认准张老板的手艺好,他开的店子卖的食品好,我去跟他办卡了,结果张老板走了,把店子转给了李老板,但是李老板我不喜欢他的口味,或者我认为他的食品品质不如张老板,这种情况之下没经过我同意转移了合同义务,我也可以要求退款。再比如经营者开了一个健身店,那么这个健身店最大接纳的客人也就是100人,每天100人,结果他发了500张卡,导致消费者预约也预约不上,去了之后也没法正常去使用健身器材,就是非因消费者原因无法正常获得服务,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也可以依法请求退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