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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预付式消费领域堵点和痛点 最高法司法解释出台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5-03-14 | 21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预付式消费,如办卡、充会员,本是商家和消费者双赢的模式,既能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又能为消费者带来实惠。然而,现实中却常出现“办卡后商家跑路”“充值容易退钱难”“合同里藏霸王条款”等闹心事,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让商家的信誉受损。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出台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旨在为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撑腰,让商家安心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司法解释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肃追责打击遏制“卷款跑路”行为。

  例如,小明在一家健身房办了年卡,充值了3000元。健身房因经营不善关门,公司唯一股东小王却选择“跑路”,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小王作为清算义务人,要承担法律责任,不仅要退还3000元,还可能被要求支付额外的惩罚性赔偿金。如果欺诈金额巨大或情节恶劣,小王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吴景丽:商家卷款跑路之后,公司董事等清算义务人应该及时进行清算,向消费者偿债,否则应当向消费者承担责任。如果是构成了欺诈的情况下,还应该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甚至在触犯了刑事法律的时候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在这里,提醒广大消费者:办理预付卡时,务必了解商家的经营状况并保留证据,避免产生纠纷后因举证困难而陷入被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吴景丽:消费者在办卡时,自己也要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比如说要了解一下商家的营业执照、经营资质和它的实际营业情况,并且保存好双方之间的合同收据和转账记录等,一旦商家卷款跑路,就向行政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或退款。

  解决“退卡难”收款不退丢卡不补等

  “霸王条款”无效

  有的商家在合同中设置“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让消费者苦不堪言。如今,司法解释明确规制这些不合理条款,让消费者维权更有底气。

  首先,司法解释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

  此外,针对“退卡难”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了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经营者“迁店”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费次数的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谢勇:比如说迁店,消费者我就在楼下办了一张健身卡,我随时可以去,结果经营者把店迁到了20公里之外,消费者要再获得健身服务,不管是交通成本还是时间成本都显著增加,这样是不便于消费者享受服务的,这种情况下他是可以要求退卡退钱。比如说转店,我就是认准张老板的手艺好,他开的店子卖的食品好,我去跟他办卡了,结果张老板走了,把店子转给了李老板,但是李老板我不喜欢他的口味,或者我认为他的食品品质不如张老板,这种情况之下没经过我同意转移了合同义务,我也可以要求退款。再比如经营者开了一个健身店,那么这个健身店最大接纳的客人也就是100人,每天100人,结果他发了500张卡,导致消费者预约也预约不上,去了之后也没法正常去使用健身器材,就是非因消费者原因无法正常获得服务,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也可以依法请求退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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