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如办卡、充会员,本是商家和消费者双赢的模式,既能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又能为消费者带来实惠。然而,现实中却常出现“办卡后商家跑路”“充值容易退钱难”“合同里藏霸王条款”等闹心事,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让商家的信誉受损。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出台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旨在为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撑腰,让商家安心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吴景丽:消费者把预付卡转让给他人之后,只要通知了商家,这种转让行为就是有效的。受让人不仅可以享受原消费者的相应的权利,还可以要求商家进行更改名称或者密码,这样就解决了转卡难的问题。
保护消费者权益固然重要,但也要防止消费者滥用权利损害商家利益。为此,司法解释规定:转卡不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以债权转让的名义,让多名消费者行使本应由一名消费者行使的权利,这一规定既规制了消费者滥用权利的行为,也保护了商家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谢勇:比如说游乐园,我发一张预付卡,三天内都可以随时进来参观,那么消费者办卡后就将这张卡每天转让给10个人,三天让30个人进来参观。这种转卡行为就是滥用权利的行为,司法解释对这种行为是否定的,不认可转卡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