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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预付式消费领域堵点和痛点 最高法司法解释出台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5-03-14 | 21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预付式消费,如办卡、充会员,本是商家和消费者双赢的模式,既能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又能为消费者带来实惠。然而,现实中却常出现“办卡后商家跑路”“充值容易退钱难”“合同里藏霸王条款”等闹心事,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让商家的信誉受损。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出台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旨在为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撑腰,让商家安心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此外,司法解释还明确身体健康原因可作为消费者退款理由。消费者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客观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的,有权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依法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谢勇:比如说有的消费者充值之后,那么由于得了癌症做了化疗,他不需要理发卡了,比如说办卡之后,由于受伤伤残不需要健身卡的,那么他是可以要求退卡的。我们要强调一点,就是因为身体原因健康原因退卡,一定是重大变化,那么由于这种重大变化导致消费者不再需要服务了,才能够退卡,不是说我感冒了或者其他小的一个健康原因,我也要求退卡。

  明确预付式消费

  可享有七日无理由退款权利

  预付式消费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部分商家存在过度劝诱,甚至欺诈营销等行为。对此,司法解释明确了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享有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权利,旨在规制商家的不良行为,引导商家通过提升服务质量和诚信经营来吸引消费者。

  司法解释明确,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

  同时为防止消费者滥用无理由退款权利,司法解释规定: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条件是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未“获得过相同商品或服务”。如果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说明其对商品或者服务已有充分了解,就不能七日无理由退款。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谢勇:如果我去美容店办的美容卡美容套餐,是我以前从来没有享受过的服务,那么我在办卡7日是可以要求无理由退款的。但是如果我是再去办的美容套餐,我之前一直享受过的美容套餐,那么他是充分了解套餐服务内容,这种情况下办卡后就不能再无理由退款。

  在退款金额和利息的计算上,司法解释区分了消费者原因和非消费者原因导致的退款。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谢勇:比如说如果是因消费者原因退款,那么在计算已兑付的商品和服务的时候是按原价计算的,那么原价的话价格就高,退的钱就少,利息是按存款利率来计,利息也少,如果是因经营者原因退款,那么是要按照优惠价来计算已兑付商品的价款的,这样退的钱就多,同时利率按照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也高,也就是因谁的原因退款,在计算本息的时候就对谁不利,就引导市场主体都来遵守合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谁都不能通过恶意违约行为来获利。

  解决“转卡难” 消费者转卡更自由

  实践中消费者经常遇到转卡难问题,比如商家规定会员卡不得转让,或者收取高额转卡手续费。如今,司法解释明确这些限制转卡的“霸王条款”无效。

  例如,小明办了一张瑜伽馆的会员卡,后来因为工作调动无法继续使用,想把卡转给朋友。但瑜伽馆的合同里写明“会员卡不得转让”,或者要求支付高额转卡手续费。根据最新司法解释,这种限制转卡的“霸王条款”是无效的,商家不能以此为由阻止小明转卡。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只需通知商家,转让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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